上海市民政局、上海市财政局《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
〈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(摘要)
(沪民规(2017)5号)
(一)基本殡葬服务补贴
1.补贴对象
具有本市户籍的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、城乡低保对象、特困供养人员、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、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、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(具有本市户籍)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,可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。
2.补贴项目
(1)遗体接运费(普通殡葬专用车);
(2)遗体存放费(五天内普通冷藏、冷冻柜);
(3)遗体火化费(普通火化设备);
(4)骨灰寄存费(不超过一年)。
3.补贴标准
上列项目的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980元/具,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。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,增加补贴项目,丰富惠民形式。
(二)节地生态安葬补贴
本市户籍人员过世后,丧事承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选择撒散、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,以及树葬、花坛葬、草坪葬、格位存放(含壁葬、廊葬、亭葬、室内葬)和家庭成员合葬等节地葬式,每具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。
海葬补贴按骨灰撒海有关规定执行。
本通知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。
文章出处:上海市殡葬管理处(2017年12月)版《民政便民手册(殡葬政策)》